購進的固定資產如何參與抵扣?發表時間:2019-02-19 11:31 問題1:為什么我們公司購買的部分固定資產可以扣除,有些不能扣除? 依據:根據“財政部,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增值稅改革試點改革的通知”(財稅[2016]36號):“實施辦法”第二十七條。營業稅試點改革“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產出稅中扣除: 購買商品,加工和修理服務,服務,無形資產和房地產,用于簡單的稅收計算方法,免征增值稅項目,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。涉及的固定資產,無形資產和房地產是指僅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,無形資產(不包括其他股權無形資產)和房地產。 問題2:對于允許扣除進項稅的應稅項目,可以在使用變更后的月份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。 依據:“財政部,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增值稅改革試點改革的通知”(財稅[2016]36號)附件2:與財政部有關的事項的規定按照“試點實施辦法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,將營業稅改革為增值稅:不能扣除,不從進項稅額中扣除的固定資產,無形資產和不動產,改變。用于允許扣除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能會在使用中更改。下個月,可抵扣進項稅額根據以下公式計算: 進項稅減免=固定資產,無形資產,凈房地產價值/(1+適用稅率)x適用稅率 注:此外,“房地產不動產稅分離暫行辦法”(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)第9條規定,不能從進項稅額中扣除的不動產規定應當在使用中變更并用于許可。如果扣除可抵扣稅項,則可以在更改使用的下個月根據以下公式扣除進項稅額。 可抵扣進項稅=由增值稅抵扣證明x凈房地產稅率規定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,應當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簽發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減免稅證明。對于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,60%的該金額在下個月的使用變更中從產出稅中扣除,40%是可扣除的進項稅金額,即下個月使用變更的第13個。月份從產出稅中扣除。 |